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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捕鱼获刑下狱 姐弟包庇罪犯同样获刑

发布时间:2017-05-0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袁雪维)近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审结辖区内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另外两名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因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国家法定禁渔期内,从家中携带3瓶钾氰菊酯、鱼篓、渔搂等工具至台烈镇高速公路收费站桥下的河边,将3瓶钾氰菊酯投放到河中将鱼毒死,同时电话邀约蒋某甲来到毒鱼现场玩。彭某某在捞鱼过程中被台烈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台烈派出所民警发现后随即逃跑,蒋某甲在现场被抓获。蒋某甲为包庇彭某某逃避法律制裁,联系其弟弟蒋某乙来顶罪,蒋某乙在明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是彭某某的情况下,仍与蒋某甲相互串供并作伪证包庇彭某某。

  法院认为,实行禁渔期制度,保护河流渔业资源,是国家维持生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明知犯罪的人是彭某某,仍相互串通作假证包庇彭某某,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为此,法院依法对他们进行了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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