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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检修被车辆划伤致死,法院: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姚某于2018年11月3日在伊宁县墩麻扎镇某村驾驶收割机收割玉米时,收割台突然出现故障,姚某便下车检修。谁知意外发生了,姚某不幸被收割机滚筒螺旋刀片割断大腿动脉流血过多死亡。姚某的妻子佟某某及两个子女,向该收割机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要求保险公司在车辆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涉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的是交强险,按照交强险的定义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含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安全事故,同时死者也不是本车以外第三者,而是本车驾驶员,因此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伊宁县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本案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死者姚孟驾驶该车辆收割玉米收割台出现故障,下车检修时,其身份己经发生转换,不再实际控制车辆,可视为第三者。姚某被收割机滚筒螺旋刀片隔断大腿动脉流血过多死亡,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在车辆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现该判决已生效。

  (商明)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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