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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法律文书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21-08-0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法院讯(孙婷)拒接法院电话、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拒绝提供送达地址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吗?不,这些行为往往只会导致自己丧失答辩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失去和解的机会,最终得不偿失。近日,莎车县法院审结一起莎车县某汽车修理部诉李某修理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李某拒签收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依法缺席判决。

  在案件送达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打通李某电话,告知其案件已在莎车县法院立案,要求李某前往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李某称其在内地。法院工作人员随后告知李某可以提供能收取文书的地址,由法院邮寄送达。李某要求法院将诉讼材料寄到莎车某某工地,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向李某核实地址,并告知如果拒收或者文书被退回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几天后,邮寄的法律文书被退回,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拨打该电话时,李某拒接电话,法院向李某发送短信告知法律后果以及开庭时间,后又多次拨打电话,但李某仍拒接。

  开庭审理前,莎车县某汽车修理部明确表示,如果李某能够来法院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可以放弃对利息的请求。庭后法院工作人员又再次联系李某,但其仍拒接电话。该案依法缺席判决李某偿还莎车县某汽车修理部支付所欠修理费、资金占用利息及案件保全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当事人在从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应当做到秉持诚信,依法积极参与诉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拒收法律文书、拒接电话、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等逃避法院送达的行为不仅不能躲避纠纷,反而会导致自己丧失诉讼权利,最终仍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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